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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征求意见 排放口污染物种类不得超3项

2015年06月11日 13:58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1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9日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首先,税额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排污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目标,在规定的税额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应该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征收、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另外,关于征收对象和征税范围,环保税法征税的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以及噪声四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处排放口的污染数量以污染当量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得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的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的种类。

  对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这个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的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该免除征收环保税。

  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并且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半征收环保税。(记者刘祎辰)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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