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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办案责任追究将区分主客观因素

2015年09月06日 17:2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6日表示,已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责任追究区分主客观因素。

  据悉,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将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这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意见》提出,对于因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况,探索完善追责制度,并且要区别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认定检察官应承担的司法责任。

  “对办案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官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没有故意、过失和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不应承担司法责任,这是对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上海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副检察长陈辐宽表示。

  同时,《意见》对检察官队伍从严管理作出规定。对于违反《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的,一律免去检察官法律职务;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近期,上海市检察院还将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入额检察官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业务办案数据、职业培训、业务研修等客观完整信息,为加强检察官的日常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记者黄安琪)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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