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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为遗体器官捐献人设纪念场所 开展悼念活动

2015年09月22日 13: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3月31日,浙江宁波遗体捐献纪念陵园在清明前夕举行祭奠活动,捐献者家属用布巾擦拭纪念墙。截止目前,该陵园已有遗体捐献48位,角膜、器官等捐献者84位,共计捐献者132位。祭奠活动中,不少捐献者家属抑制不住缅怀之情,泪洒现场。中新社发 李晨韵 摄  

  中新网南京9月22日电 (记者 朱晓颖)为遗体和器官捐献人统一设立纪念场所,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该内容出现在《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赠条例》中。

  2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南京召开,期间将分组审议《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赠条例》等。今年8月20日,该条例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制定。

  南京市红十字会开展遗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起始于1996年,在全国较早,目前已发展遗体捐献志愿者6700余人,实现遗体捐献1200余人,捐献人体器官161个,捐献眼角膜500多片。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因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导致操作流程和标准不统一,工作中暴露出不少困难和问题,捐献纠纷、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南京亟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该条例规定,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和器官捐献牟取利益。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禁止将捐献的遗体和器官用于医学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条例还规定,接受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捐献人的敬意;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此外,条例中还指出,捐献完成后,南京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制作荣誉证书,应当为捐献人统一设立纪念场所,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9月25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对该条例在内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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