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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获刑10年多次怀孕超生避入狱 减刑申请被否决

2015年09月26日 15:2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为了不进监狱服刑,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案件侦查期间就怀孕了,随后被取保候审;当她被法院判刑后,她又一而再、再而三的人为创造怀孕条件,超生三名子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逃避入监执行刑罚;她入狱服刑不久,监狱方面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她减刑。近日,广州中院对这宗判刑申请裁定“不予减刑”。法官表示,如果对张某予以减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判继续追缴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未退赔赃款750余万元)。她不服后提出上诉,深圳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被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张某在侦查期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又因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三名子女(此前已生育一女)而被暂予监外执行,于2012年8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张某服刑期间,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扣分2次共3分,2013年被扣分1次共1分,2014年被扣分1次共1分。

  广东省女子监狱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8个月。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7年之久。该罪犯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某不予减刑。

  法官说法

  “是否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关键

  张某恶意怀孕制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能否认定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案件的焦点所在。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体到本案,张某虽在收监服刑期间取得了一定的客观改造成绩,但其在整个服刑期间,不是积极地消除犯罪影响,而是屡次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制造监外执行条件,逃避入监服刑,不能反映出其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不应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本来体现了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但张某恶意使用,其在刑事侦查阶段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在刑罚执行阶段又一而再、再而三的人为创造怀孕条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其逃避入监执行刑罚的目的显而易见。

  “张某的行为是向判决权威性及法律严密性发出的公然挑战,综合全案考虑对其予以减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会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导向作用。”法官说。(记者 董 柳 实习生 黎 瑶)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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