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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隐匿财产 欠债90万却无偿赠房给姐姐

2015年09月29日 16:22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 

  上饶县法院作出拘留裁定后,被执行人道出转移隐匿财产实情

  “感谢法官,一双火眼金睛便识破‘老赖’伎俩,帮我追回了债权,拿回本该属于我的钱财。”近日,当事人鄢某向上饶县法院执行局法官致电时说道。

  原来,该院法官执结了一起案件,被执行人余某身负90万元欠债,却将房产无偿赠与他人,企图转移房产规避执行。办案法官发现这一情况后,将该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进行抵债。

  二人签订合同 迟迟拿不到尾款

  鄢某和余某家住上饶县枫岭头镇,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邀上另外一名朋友杨明明(化名)共同出资,在浙江温州经营一家箱包公司,鄢某持有该公司38.5%的股份,余某持有44.5%的股份,杨明明则持有17%的股份。

  2011年年初,鄢某感觉自己的资金投入,与公司的回报收益并不成正比,他随即向公司另外两名股东提出自己想退股。经过召开股东大会,余某等两名股东通过了鄢某退出股份的提议。

  同年4月28日,鄢某与余某等股东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鄢某退股,由余某收购鄢某持有的38.5%股份,股权转让款为140万元,双方签字后,余某立即向鄢某支付50万元,其余90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若逾期不付,则月利率1.5%付息。

  然而,让鄢某没有想到的是,“双方协议签订,余某支付50万元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迟迟不支付剩下的90万元股权转让款。”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鄢某多次找到余某催款,对方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条款。

  申请强制执行 名下无存款无房产

  无奈之下,去年3月26日,鄢某一纸诉状将余某推上被告席,诉至上饶县法院,要求余某支付9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该院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鄢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余某并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让判决文书成为一张“白纸”,该院办案法官随即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余某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

  办案法官经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余某银行账户上无任何存款。一段时间后,申请执行人鄢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余某不仅在枫岭头镇有一套三层楼的房子,另外在上饶县城核心地段还有一套15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执行法官了解此消息后,立即奔赴房管部门查封余某房产,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发现该处房产已经易主,余某名下没有任何房产。该院执行局经过召开案情分析会,认为家境殷实的余某,名下突然之间没有任何存款和财产,余某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依法作出司法拘留 “老赖”道实情

  “你在上饶县城是否有房产?”随后,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余某进行询问,核实他在县城是否有房产。

  余某不知道法院已经掌握了自己违反《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证据,加上自己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也从不放在心上,当余某到了办公室时,继续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态度。得到肯定答复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直到法警要将其带走,余某才意识到这回是惹上了大麻烦。

  余某被拘留后,才意识到做“老赖”是要付出代价。他称,自己因为欠了妻子姐姐50万元,为了能少交税,他将房产无偿赠与妻姐。获悉该信息后,办案法官一边找余某妻子刘甲、妻姐刘乙询问,余某夫妻及刘乙均表示他们之前存在50万元借贷行为,未提供借条、证人等证据证明他们有债权债务关系。

  隐匿财产拒执行 险被追刑责

  与此同时,法官来到房管部门依法调查,调取了余某等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易登记申请表、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等材料。材料显示,该房产原由余某夫妻共同所有,余某夫妻于2014年10月将房产无偿赠与余某妻姐刘乙,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现该房产为刘乙所有。

  随着调查深入,案情浮出水面。2014年6月,余某明知法院判决他应承担90万元责任,却在2014年10月,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将原有房产转让给妻姐刘乙。余某还故意虚构与妻姐存在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却无证据证实。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余某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法定义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情节严重,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从法律、诚信、人情等方面对被执行人余某及其妻子、妻姐做思想工作,余某表示愿意用该房子抵债。鄢某、余某、刘乙三方签订和解笔录,余某用该房产抵90万元及其利息的股权转让款,刘乙将积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被执行人余某已与鄢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协议义务,该法院决定对余某不移送立案侦查。至此,一起执行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文/黄安 施信科 新法制报记者杨海涛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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