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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郎放鞭炮受伤起诉新人 法院判伴郎获七成赔偿

2015年10月15日 11:0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朋友办结婚仪式,伴郎阿华帮忙在迎亲车辆内燃放鞭炮却受伤,他怒而将新郎新娘、车主、一同燃放鞭炮的男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阿华部分诉讼请求,多名被告被判共赔偿阿华9.5万余元。

  伴郎放鞭炮受伤起诉新人

  2014年9月3日,阿光夫妇办理结婚仪式,新郎安排伴郎阿华在迎亲车辆上与另一位伴郎梁某一起放鞭炮,不料放鞭炮期间某串鞭炮在被扔出车外时因爆炸反弹进车内,致使放置在车厢位置的其他鞭炮被点燃,阿华从车上逃离时跌落摔伤头部。医院诊断其为颅脑外伤,阿华为此支付了11万余元的医疗费。

  阿华住院期间,新郎阿光向其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用,但与11万余元的医疗费相比可谓杯水车薪。出院后,阿华将阿光夫妇、司机何某、一起放鞭炮的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阿华认为,其受阿光的雇佣或邀请参加婚庆活动,并受其安排从事相关活动,因此阿光应对此承担雇主责任。何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及驾驶人,在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沿途燃放过程中并未合理消除行车危险,也应承担责任,梁某作为该迎亲车队与阿华共同燃放鞭炮的同伴,在事发后未就阿华面临的危险情景提供及时帮助和救护,也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阿光等人不这么认为,其在答辩状中除了不承认阿华索赔金额外,还认为该意外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而且认为阿华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伴郎获七成赔偿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阿华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认知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预见到在行驶中的车辆上燃放鞭炮所面临的巨大危险,而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佩戴相应的安全设施,亦未准备相应的防火设施,故其对于自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定阿华自行担责30%。

  不过,阿华参加阿光夫妇的婚庆活动而参与燃放鞭炮,是意外事故发生的前提诱因。在没有证据证明阿华与阿光夫妇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阿华与阿光夫妇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阿光夫妇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者,须对阿华在帮工行为中遭遇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阿光夫妇明知在车上燃放鞭炮的危险性,而以符合农村风俗为由放任该种行为的发生,他们对于阿华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两人须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梁某和阿华都属于车内燃放鞭炮的具体参与者,在车内配合燃放鞭炮的行为极可能导致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司机何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理应认识到车内燃放鞭炮可能面临的巨大危险,他的放任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阿华的医疗费损失11万余元,扣除阿光已经支付的6000元后,医疗费为10万余元,加上住院期间其他费用,阿华自身负担4.1万余元,阿光夫妇赔偿9.5万余元,梁某、何某分别在这9.5万余元中承担30%和15%的连带赔偿责任。(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 李世寅、阮明俞)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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