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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火车票遗失后被迫补票 女大学生告铁路部门

2015年10月16日 09:47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 

浙大学生陈绘衣买了火车票之后拍了一张照片

  如果你在火车上丢失了车票,列车员过来让你补票时,你会是什么反应?

  最近,浙江大学学生陈绘衣在乘坐火车时不慎丢失车票,被当即要求补票,陈绘衣出示购票短信、票据照片、身份证等凭据,证明自己已购过票。不过,她的这些努力,依然没能“打动”铁路工作人员,在对方的坚持下,陈绘衣全价补了票。

  事后,陈绘衣和同学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网络购票等政策日益完善的背景下,纸质车票已不是证明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铁路运输企业强制要求补票的行为,触犯了自身的权益。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此案。

  浙大学生不慎丢失火车票

  出示多份证明后依然被要求补票

  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30日,那天,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大二学生陈绘衣和20多名同学准备乘坐杭州到昆明的K739次列车,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支教。

  火车票是前几天大家在网上买的,30日当晚,陈绘衣来到杭州火车东站,在自动取票机上领取了车票。

  接下去过安检、进站、检票,陈绘衣均出示了身份证和车票,“当时车票一直在身边。”

  意外出现在了她即将上车的那一瞬间,车厢外的检票员再次进行检票,这时陈绘衣发现车票找不到了。看到陈绘衣一时间找不到车票,列车也即将启动,检票员让她先上了车,并叮嘱她上了车再找找。

  上车后没多久,列车员挨个车厢来兑换乘车牌,到了陈绘衣这里时,她依然没有找到车票。“列车员告诉我,找不到车票是要补票的,他让我去餐车找列车长协商。”

  在该车的列车长面前,陈绘衣将12306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逐一出示给了对方。“我还有个习惯,每次拿到车票,都要拍一张照片,于是还把车票的照片也给列车长看了,上面有车次信息、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陈绘衣称,但列车长却不为所动,依然坚持要求她补票。

  为了不耽误此后的支教行程,陈绘衣极不情愿地交了近500元的补票款和手续费。

  状告昆明铁路局案件已被受理

  浙大学生:并不只是为了自己打官司

  “火车票是实名制的,进站时也核验了人、证、票一致,铁路部门完全可以在系统中核查我的购票信息,为什么还要全价补票?”下车后,陈绘衣在同学中抱怨起来。

  同行的陈绘衣学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晓砺听闻后,也觉得这样强制补票的行为不合理。

  秦晓砺认为,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随后网络购票又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纸质车票,不再是证明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

  “现在12306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均能证明旅客已经成功购票,旅客在进站时,铁路方面已经核实了人、证、票一致以及车票有效;即使旅客在火车上遗失了火车票,他们也可以根据旅客身份证件信息来验证旅客是否购票。”秦晓砺称,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依然采取简单的强制补票的办法,实在不合理。

  8月下旬,陈绘衣和秦晓砺支教回杭后,商量决定将这一事件中的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他们要求对方退还车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秦晓砺任陈绘衣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后者进行诉讼。

  浙江在线记者今天上午也向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核实,该院的确收到了两位大学生的诉状,并受理了案件。

  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受理案件后,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也都愿意,昆明铁路局一方最终同意退还陈绘衣车费;不过,昨晚案件的原告陈绘衣却突然不同意调解,执意要开庭,所以现在法院已将诉讼简易程序换成普通程序,等待案件排期开庭。

  对于这样的说法,陈绘衣也有自己的理由,“一开始案件还没立案时,被告方是不同意退还车费的,但案件立案以后,被告又称可以退还车费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同意调解撤案了。”

  陈绘衣说,之所以要把官司打到底,是因为她身边很多同学有过同样的遭遇,“并不只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公道,而是如果我不站出来,接下去还会有很多人会碰到这样的遭遇,问题依然不能解决,我希望用法律武器,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唤起社会的关注。”

  因为实名制车票遗失引发的纠纷

  浙江省消保委曾状告上海铁路局

  其实,因实名制车票遗失后被铁路运输企业要求强制补票所引发的纠纷并不是孤案。

  今年年初,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

  不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当时的裁定书上写道,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上海铁路局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浙江消保委则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浙江消保委已将案件上诉至上海高院,但目前对方仍没有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应。

  律师:实名制下依然强制补票

  铁路运输企业不够与时俱进

  曾代理过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案件、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认为,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系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在实名制以及大量使用电子客票的情况下,纸质车票已不是旅客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凭证。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因为旅客遗失纸质车票,就否定消费者已经依约履行购票义务的事实。

  徐霄燕称,1997年铁道部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

  但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是对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民认为,在车票实现实名制后,列车上有相关设备可以证明旅客的购票信息。“比如列车长可以刷旅客的身份证来证明其已经购票,可对方却没这么做。”

  朱觉民认为,这样的做法,体现出铁路运输企业对消费者的服务理念没有与时俱进,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较为简单粗暴的做法。

  另外,朱觉民认为消费者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铁路运输部门来承担。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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