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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化妆水险遭毁容 凭一纸保证书获赔1万元

2015年10月22日 14:0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常州市民刘女士却因为一瓶美容液险遭毁容,脸上的损伤和消费维权之路让她身心俱疲,与销售商的矛盾也越积越深。前两天,经钟楼区荷花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刘女士获得了商家1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今年7月份,刘女士在钟楼区某商场一楼某精油专柜购买了该品牌的美容液,使用过后出现皮肤过敏现象并留有痘印。刘女士多次前往专柜与商家交涉后,专柜的一名工作人员向她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帮其免费祛掉痘印,然而并没有效果。于是,刘女士前往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常州市钟楼市场监督管理局荷花池分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约定双方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查验,该美容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商家认为刘女士脸上的过敏反应与使用该美容产品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故商家不愿理赔。然而,刘女士坚称自己的过敏是因使用美容液引起,而且手中商家的保证书也明确表示会祛除脸上出现的痘印症状,坚持要求商家理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最终商家支付刘女士一万多元作为补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当前因使用美容产品而导致使用者出现过敏或者身体不适的现象层出不穷。有的是因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有的则是由于使用时未按说明书作皮肤测试或未按特定使用方法使用。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明确产品使用方法,同时应当对消费者提出警示提醒等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本案例中,根据物权法精神,商家出具的保证书属诺成合同,因此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请求应予认可。(通讯员 余波 记者 张斌)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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