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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车主360万买到二手车 状告经销商获赔720万

2015年10月30日 14:4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庆二手法拉利豪车案,今天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并按退一赔一的标准,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2013年8月14日,原告龚军与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360万元向被告购买一辆“法拉利458ITALIA”二手车。今年春节,龚军发现这辆车是事故车。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军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告上法庭。

  渝北法院立案后,依法由2名审判员与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公司系卖方、原告龚军系买方,被告依法出卖车主为施焯荣的涉案车辆。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所有人系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由杭州骏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车辆维修。而被告与上述两公司股东完全一致,其后登记的车主施焯荣也系上述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综上,被告应该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360万元,原告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牌号为渝A620A6的法拉利小型轿车;被告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6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何判决“退一赔一”

  本案中,被告系独立法人,其应当知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且应当告知原告,却未告知,应推定其主观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因车辆发生了事故影响购买人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及购买价格,车辆不影响使用也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影响买受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依法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原、被告均负有互为返还义务,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购车款360万元,原告因合同而取得的涉案车辆处于正常使用期间,可以返还原物,返还时应当使该车外观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

  因被告的欺诈行为发生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即2013年8月14日,根据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价格的一倍即360万元。

  原告主张适用2013年10月25日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非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涉案车辆,但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对于其辩称的本案应适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而非消法调整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 陈小康 通讯员 杨枫)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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