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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年一事再罚 司机状告交警行政行为违法

2015年11月03日 11:23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驾车撞伤行人后驶离的王某,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两年后,交警部门以肇事逃逸遗漏未处理为由,再次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对此王某认为,交警部门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规定,遂起诉至法院。10月10日,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

  经查,2013年8月9日晚10时许,王某驾驶其所有的陕A牌照中型普通客车沿青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新公路12KM+100M处时,将前方同向行人马某撞伤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交通事故。同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王某随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参加了违法记分机动车培训,肇事案件结案,王某驾驶证在公安网上显示正常。2015年7月1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又向王某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王某15日内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2015年7月27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王某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对此王某认为,交警部门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遂起诉至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某2013年8月9日发生交通肇事后,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日决定给予王某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且已报结该起肇事案件,但时隔两年之后,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肇事逃逸遗漏未处理为由,再次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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