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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病危把财产交妹妹保管 病情好转二人对簿公堂

2015年11月05日 10:10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 

  一对老兄妹,哥哥75岁,妹妹73岁,他们俩打起了官司,这是为什么?

  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

  2011年9月,哥哥突发疾病被送往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当时下发病危通知书。病榻前,哥哥将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工资卡、存款单等一并交给妹妹,其中存款单数额约有29万余元。

  哥哥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一辈子未婚,没有子女,只有这么个妹妹,而这个妹妹对自己照顾也很尽心。

  “这次如果我挺不过来了,这些钱就给我的三个外甥女和外甥(指妹妹的孩子)。”哥哥握着妹妹的手,虚弱地说道。

  “别这样说,东西我先帮你保管,我一定会救你的。”妹妹对于当时的情形也印象深刻。

  万幸的是,那次哥哥挺过来了,但从那以后就一直住院。妹妹专门请了一个保姆照顾哥哥,住院治疗至今,哥哥的生活费、保姆费、医药费等都由妹妹从哥哥的工资及存款单中支取后支付,截至2015年8月扣除已支出的费用,尚余20余万元。

  没想到,事情后来的发展出人意料。今年5月,哥哥觉得自己身体好起来了,跟妹妹说,“上次给你的东西,你还我吧。”而妹妹担心哥哥身体健康出现反复,希望能继续保管财物。

  两兄妹的感情出问题了。7月,哥哥将一纸起诉状递上了建德法院寿昌法庭。

  至今,法庭已经开庭过三次,其中一次考虑到哥哥尚在住院且需吸氧,承办法官还将庭审移到了病房里。在庭审中,哥哥说,“法官,我只是想把属于我的东西要过来,她是我妹妹,可是她已经变了,我不再相信她了!”而妹妹说哥哥之前将存款单、工资卡、房产证等交付给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拒绝返还,“法官,作为他唯一的亲人,我不是想要这些钱,只是担心他错信别人,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啊。”

  承办法官从护士、病友、保姆等人处了解情况,并到哥哥所居住的社区走访,还多次与妹妹进行沟通,“从法律角度来看,你哥哥交付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受赠人是你的三个子女,但后来因为条件未成就,所以合同是没有成立的,你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权利要求你把财产还给他的。”

  终于,纠纷达成了调解,妹妹同意分期返还二十万元,并将哥哥的身份证、房产证、工资卡等一并返还。

  而哥哥呢,当场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妹妹的二女儿杨某,并由杨某负责自己的丧葬事宜,在征询杨某意见后,双方达成了“遗赠抚养协议”。

  在调解协议上签下字后,哥哥说:“谢谢法官了,其实我妹妹这个人还是挺好的,她的女儿小杨更是对我关怀备至,希望我这么做多少能弥补一些,毕竟亲情血浓于水。”11月2日,妹妹也把7.5万元交给法院,“法官,你在场做个见证,剩下的12万5,明年2月底前我会一起交给他,到时候还要麻烦你一下”。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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