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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法原庭长陈海鸥受托越权过问案件被处分

2015年11月07日 02:5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中央政法委昨天通报5起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北京共有两起,其中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违规过问案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审判岗位。

  据了解,这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典型案件。

  □通报

  5起干预司法案件北京有两起

  在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的5起典型案件中,涉及北京的案件有两起。分别为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和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过问案件案。目前,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央政法委队建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者是地方部门的私利,受案件当事人请托,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倾向性的意见,有的甚至提出要求,还有的地方公然通过行政机关的公函,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要求,这些行为妨碍了政法机关依法办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两个规定。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规定同时明确,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违规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出台两个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司法受到干预,为领导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能够公正。据介绍,两个规定出台后,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以及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有的地方还建立了信息平台,做到过问、干预案件全程留痕。有些地方还针对干预情况,及时进行调研和核实,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处理。

  □问题

  仍有党政干部顶风打听案情

  “但有些地方对两个规定的认识程度和推进力度参差不齐,社会上对规定能否落实还心存疑虑。甚至在政法机关内部,也对能否真正记录、敢不敢通报、有问题能不能查处存在怀疑。”上述负责人说,由于规定出台时间不长,仍有人存在观望、等待和畏难情绪,因为能干预案件的,大多是领导、同事或同学等熟人,碍于情面,担心遭到报复,存在不愿意记录、不敢记录的情况。另外,有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干部,对两个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了解,不知道有哪些具体要求,仍然在通过关系打听案情等。中央政法委此次通报5起典型案件,就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制度的落实,形成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向社会表明,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规定,就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也是为了倒逼政法机关,认真研究工作当中的问题,有效落实两个规定。强化警示教育,让领导干部不能、不敢过问,形成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据了解,除了通报的这5起典型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正在调查处理,有的还涉及到案件的进行,暂时还不能公开通报。中央政法委表示,在此次通报后,将视情况在明年再通报一次,为地方建立通报机制做好示范。

  5起干预司法典型案件

  1 法院庭长受托违规过问案件

  2015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违反规定,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目前,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

  2 区委书记要求从轻处理案

  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目前,孙某交通肇事案经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移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审理。

  3 检察院书记员违规打探案情

  2014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书记员刘一定受浦东新区商务委徐某的请托,向本院参与办案人员打探徐某涉嫌违纪违法案情。2014年9月,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刘一定又接受张某亲戚杨某的请托,向本院同事打探案情,干扰案件办理。目前,刘一定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书记员职务。

  4 法警违规询问涉及亲戚案件

  2015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强奸案向本院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以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款协议。目前,李朝阳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

  5 政法委书记要求调查终审案

  2010年,时任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5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下一步,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访

  北京检法建相互监督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能更有效地监督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四中院、四分检近日建立了相互监督机制,发现问题通报给对方,由对方进行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四中院如果发现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活动中,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可以及时向四分检法律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同样四分检发现在审判环节、检察监督环节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应及时向四中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四中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问责查究程序。四中院和四分检对于对方通报的干预司法的有关情况,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各自职权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须记录

  记者从北京市四中院获悉,该院根据两个规定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领导干部的亲属,只要干预司法,都要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法院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在诉讼程序以外转递的意见或信函等,都要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四中院还建立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相关材料要录入这两个系统。

  法院将定期对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呈报市政法委、市高法,如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立即报告,并呈报最高法。

  不如实记录将受纪律处分

  四中院规定,不得违规过问别人在审的案件案情。即使是院领导因履行职责或工作需要,了解、协调自己分管以外的案件时,也应告知分管该部门的其他院领导后进行,不得直接向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了解、协调。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时,也要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不得直接向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了解。案件承办人如果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正常程序之外过问案情,应及时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

  如工作人员不如实记录,将警告、通报批评,违规两次以上将给予纪律处分,如有主管领导授意,责任人将给予纪律处分。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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