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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7市民状告威立雅等公司侵权案开庭

2015年11月18日 15:38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原标题:兰州7市民状告威立雅等三公司“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侵权案开庭

  双方围绕4个焦点展开辩论,城关区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案件备受媒体关注,图为媒体采访原告之一(右图)和原告代理律师(左图)。记者 李辉摄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当地居民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1月17日,兰州市7名市民状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立雅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简称:兰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集团)侵权案在城关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未当庭宣判。

  -七市民状告三公司要求赔偿并道歉

  王玮等7名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17时,威立雅公司首次发现出厂的水苯含量高达118毫克/升,到11日5时才确认第二水厂出水口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并报告兰州市政府,这时已经过去了12个小时。11日11时,威立雅公司自来水控制阀开启,切断了供水。从发现自来水含苯量超标,到被告切断供水,整整18小时。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市民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威立雅公司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威立雅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此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威立雅公司在10日17时确认第二水厂出水口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其流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市千家万户。由此观之,威立雅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为此,原告不仅损失了购买矿泉水的费用,其次,也耽误工作造成损失。再者,威立雅公司4月2日对出厂水质进行了取样,8天之后,也就是4月10日17时,方测出自来水苯含量超标,4月11日11时,才切断供水,这意味着,在最早检测出水样含苯之前近10日内,兰州市市民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一直在饮用已被化工污染的超标水。原告饮用苯含量超标的自来水,身体受到损害处于不明状态。故体检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还有,其间精神上备受焦虑、恐惧的折磨,以及诸多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障,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失。

  故诉请法院判令:赔偿各原告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常规与非常规检测项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庭辩论激烈双方均不愿接受调解

  庭审中双方围绕4个焦点和重点展开辩论:

  ●“4·11”事件是否对原告造成侵权损害,是否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兰州石化公司对“4·11”事件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其在事后采取了哪些补偿措施,能否填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威立雅在“4·11”事件后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能否填补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中石油集团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应该担责?

  举证质证环节

  在举证质证环节,7名原告试图通过出具水利厅水电费专用收据、单位水费票据等以证明和威立雅公司是存在供水合同关系,但是威立雅公司对此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威立雅表示,这恰好说明该公司是和居民个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钱不是直接交给威立雅公司的。

  原告温军随后提交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此来证明其在事发之时,其实是居住在安宁区,并非身份证上所写的“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但是由于该合同中租赁时间有涂改,因此三方被告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同时,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威立雅公司有南线、北线两条供水管道,南线供给城关区和七里河区,北线供给安宁区和西固区,查出水污染的仅是北线,也就是说,7名被告皆为城关区居民,那么作为并不在水污染区域的7名居民,是否是诉讼的适格主体。

  之后,威立雅向法庭提交兰州监测站检验报告等7份证据,以此来证明威立雅不会否认社会责任,“4·11”事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表示无异议,但对其目的性持有异议。原告认为,2014年3月份开始,检测中多了“石油检测”项目,并且显示结果为“达标”,那么蹊跷的是,为什么紧接着就会爆发“4·11”事件,对此,威立雅公司之前就有故意隐瞒之嫌。对此,威立雅公司解释,3月份接到市民反映“水有异味”,当时做了例检,将水样送至中科院生态研究所,检测结果显示水中含有两种引发臭味的特殊物质,来自冰雪覆盖的草根、蕨类等腐殖质,应该是黄河水源的问题。“4·11”事件确实是工作人员在检测时发现的,一经发现就及时上报,并启动了公司内部的应急预案。

  中石油集团出示一组证据,以证明中石油和兰州石化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石油集团是兰州石化公司的股东之一,只对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双方激辩环节

  在双方激辩环节,威立雅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关于道歉:威立雅公司称,4月22日下午3时许,兰州市政府就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召开第六次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姚昕在事件发生十多天后向市民首次公开道歉。原告应该包括在“市民”之内。

  关于侵权:城关区自来水苯含量并未超标,并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苯对身体造成了伤害。

  关于赔偿: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费用的依据。比如,体检费该项实际就并未发生。

  关于采取了哪些措施:威立雅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到了,事中投放活性炭到储水池进行苯的吸附,及时上报查明原因,事后又减少水量、减免水费,赔礼道歉。

  关于还有谁该担责:威立雅公司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供应者,经营一直是“保本微利”,“4·11”事件具有突发性、公共性,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综合的,不能把所有的板子都打在威立雅的屁股上。

  兰州石化公司辩称,不存在侵权行为,赔偿没有依据。中石油集团则坚称,主体不适格,与兰州石化公司法律上没有关系。

  原告认为,3个被告主体均适格。苯进入身体,潜伏期很长,对此造成的损害,如何举证?在此事件中,被告存在一定的过失,要承担责任。

  最终,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方坚持答辩意见,双方均不接受法庭调解。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宣布择日宣判。(兰州晨报 记者 李辉 实习生 张爱菲)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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