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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名村干收受住房改造农户“感谢费”分别获刑

2015年12月07日 15:3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参与互动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治理、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等重大决策部署,今年4月起广东省纪委在全省开展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有力遏制了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现将各地查处的10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水利所、归湖电排站干部受贿案

  2006年至2012年期间,潮安区归湖镇水利所所长、归湖电排站副站长戴旭哲,水利所职工、电排站副站长王怀青,水利所职工、电排站办事员王建南、王章群等4人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低价承租水利所属下克安水电站,分别收受贿赂12.6万元、7.6万元、1.1万元、1万元;戴旭哲还采用虚列、虚增支出的手段,侵吞工程测量费3.95万元。2015年5月,戴旭哲、王怀青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王建南、王章群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职工董赛亮贪污征地补偿款案

  2012年,董赛亮被抽调到都杨镇大播征地工作组工作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地的工作便利,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名,通过虚构青苗补偿的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骗取征地补偿款共65万元,其个人分得30万元。2015年7月,董赛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杨子坑村报账员江小梅套取侵占集体资金案

  2012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江小梅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土特产名义虚开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1万元,在未经上级批准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发放奖金的名义违规私分村集体资金,其个人分得4.1万元。2015年9月,江小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四、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党总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谢超雄骗取征地补偿款案

  2009年,谢超雄在江肇高速佛山高明段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采取虚增该村农户青苗数量和虚构承包合同的手段,骗取青苗补偿款共计20.7万元,个人分得4万元,并帮助某花木场老板通过虚增青苗数量的方式,骗取青苗补偿款180万元,事后收受好处费10万元。2015年8月,谢超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五、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鹤湖村干部收受住房改造农户“感谢费”案

  2011年至2013年间,时任鹤湖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光迅,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陈焕兴,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委员唐志明、邹荣春,在协助永汉镇政府开展该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管理、审核、拨付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住房改造农户的“感谢费”1.5万元、2.5万元、2万元、1.7万元。2015年6月,王光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陈焕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唐志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委员职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邹荣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委员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六、珠海市香洲区南湾环卫所原所长莫志愿受贿、违反财经纪律案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莫志愿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和干部任用、人员招录过程中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11.5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节日期间收受管理对象送的红包、购物卡等财物共计0.99万元;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将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的0.44万元工程款作为账外开支。2015年6月,莫志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七、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迳口村原出纳员周丽敏侵占集体资金案

  2005年至2012年期间,周丽敏利用职务便利,对属村委会开支并经村委会领导签名审批的125张餐费收据进行涂改,虚增餐费金额2.5万元,报销后占为己有。2015年6月,周丽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八、阳江阳春市春湾镇卫国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江平东侵占村集体资金案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江平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村伙食费支出凭证套取村集体资金1.8万元占为己有,伙同其他村干部虚构借款事由进行虚假报账,造成村委会账面虚假负债3.5万元。2015年4月,江平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九、中山市东区柏山经联社党支部原书记潘达彰、经联社副社长林沛深受贿、私分集体资金案

  2006年至2009年期间,潘达彰、林沛深利用职务便利,在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处置集体物业过程中,分别收受拍卖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回扣”15万元、2万元;潘达彰还伙同社会人员以支付中介费的名义套取集体资金进行私分,其个人分得5万元。2015年7月,潘达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社长职务,林沛深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十、汕尾陆丰市碣石镇滴水村两委干部违规出租土地和私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案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滴水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木磷,村党总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陈秋,村党总支部副书记陈子福、郑美振,村党总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郑佛员、黄秀春,村党总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委员郑妈员等7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租村集体土地和海滩地给他人用于农业种养和鱼池养殖,并私分上级林业部门下拨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13万元。2015年6月,郑木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陈秋、陈子福、郑美振、郑佛员、黄秀春、郑妈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坚强决心。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工作,事关党群干群关系,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把集中排查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集中排查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促进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敢于担当、积极担当、善于担当,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摸排力度,把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力完成各项排查任务,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广东省纪委)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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