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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南京学区划分案原告诉请被驳回

2015年12月11日 11: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12月11日电 (记者 申冉)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市民状告该市教育局“学区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案,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今天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顾某诉称,其住所地小区,十多年来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从该小区距南湖三小距离2.5公里,行走时间50分钟以上,“小孩上学非常危险”。而2013年开办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小学北校区)与吉庆家园仅一条马路之隔,距离460米,步行5分钟。但2014年、2015年,吉庆家园小学施教区还是被派位到南湖三小。所在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因此要求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对新城小学北校区、南湖三小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被告区教育局辩称,首先,“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是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四是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四个原则,以最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次,被告作出的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系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本案中关于学区划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中,原告认为教育局将摸底这项执法权交给了没有执法权的学校,且未能听取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的意见,未将实施方案的草稿向全社会公布讨论,据此被诉行政行为在事实基础、行政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均属违法。

  关于调查摸底可否委托学校进行。法院认为,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属于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务性工作,调查摸底结果亦不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故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法,由此形成的事实证据具备合法性,予以采信。关于是否“广泛听取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教育局在前期对适龄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以听取意见,最终经由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包括被诉行为在内的施教区划分,且听取意见的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工作人员、各社区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应当认为教育局已经履行了“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未作明确限定,教育行政部门对采取何种行政程序来听取意见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广泛听取意见”,是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它并不排斥在个案中提供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程序保障。但在本案中,被告已经履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尽可能地增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须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否定评价。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权限是有限的,本案中,法院仅对被诉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被诉行为划分施教区方式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应当采取以学校为中心,确定半径后向外辐射画圆的划分方式,其划分方式不合理。法院认为,从不同角度看,两者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原告主张的划分方式必然导致施教区之间存在空白和重合;未考虑路面状况等实际因素,圆的半径并不等于实际行程;未考虑不同学校之间办学规模的差别;未考虑学校周边土地的居住、商业、工业、绿地等用地性质的差别。相对地,被告采用的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也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被安排入学至离家最近的学校,但是这种方式能够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条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因此,被诉行为的施教区划分方式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原告认为,其住所地距新城小学北校区近,距南湖三小远,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应到新城小学北校区就读,被告让其入学到南湖三小不科学不合理,是滥用职权。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由于建邺区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衡,客观上施教区的划分不可能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均入学至离家庭住址最近的学校,只能从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

  本案中,原告顾某的户籍地到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确实近于到南湖三小的距离,但根据法院实地勘验测得顾某户籍地吉庆家园的北门至南湖三小距离为1.29公里,该距离对于学生入学而言也并非过远。结合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分布和数量、施教区覆盖等因素整体考量,区教育局的被诉行为并不违反“就近入学”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适龄儿童教育问题家长关心、舆论关注、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努力追求能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最大合理性。虽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但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进一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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