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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复合散布前女友不雅照 刻意让认识的人都看见

2015年12月23日 16:1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为求复合,男子黄某将与前女友周女士的不雅照公之于众,并刻意让所有认识女友的人都看见。周女士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黄某诉至法庭,要求其停止传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黄某不同意周女士的诉求,辩称自己的名誉权也受到了损害。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令黄某构成侵权,支持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奇葩事件 提分手 男友晒不雅照威胁

  2012年11月,做古玩生意的周女士与男子黄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此前均为离异状态。因为感觉黄某不求上进,不久,周女士与黄某提出分手。周女士称,黄某一直不同意分手,并且用打骂、侮辱、扬言要对她和她的家人进行人身伤害等方式威胁她。

  周女士称,2013年7月,黄某为了毁坏她的名誉,将俩人同居期间私自拍摄的不雅视频做成照片,并发送到她前夫徐先生的手机上,要求前夫与她断绝来往,还用这些不雅照片要挟她,要求复合。

  周女士说,两个月后,黄某再次向她前夫手机上发送她的不雅照片,并给她邮寄了俩人的不雅照片,威胁她如果不继续与他交往就公开照片。

  “我没有同意,又过了7天,黄某直接将我的不雅照片张贴在我位于朝阳区的家附近、公共过道以及市场,并一同张贴了我的姓名、电话、住址、户籍地、商铺信息等个人信息,还张贴了我的正面大头照片。”周女士说。

  周女士说,不仅如此,9月17日,黄某还将此类不雅照寄给了她的父母,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在2014年春节期间,周女士和她前夫的老家也被多处张贴她与黄某的不雅照片。年后,黄某再次来到周女士做生意的旧货市场以及附近公交车站等很多公共区域张贴此类照片。直到周女士的儿子也知道了此事。

  周女士认为,黄某的行为已经对她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给她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她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故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现场 被告未到庭 法院按缺席审理

  庭审时,被告黄某并未到庭应诉,法院按照缺席审理。

  据了解,黄某向法院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原告周女士所言不属实,自己没贴照片,我的名誉权也受到侵害。黄某认为,应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监控录像、张贴信息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让黄某书写的悔过书等相关证据,作证黄某张贴不雅照的事实。

  原告周女士的同行梁女士曾到庭表示,她曾经见过黄某,还看到过黄某向多家摊位发放原告周女士的裸照,并附有原告的名片。

  法院判决 构成侵权 判赔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与原告曾经的亲密关系,以其与原告的性爱照片威胁原告继续交往,在被拒绝后便肆意张贴、散播此类照片,并通过附加原告正面大头照、真实姓名等信息的方式,明确指出性爱照片中的女主人公就是原告,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与其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多地,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向原告公开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被告刊登道歉信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此外,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手段情节恶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严重,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均造成了较大的困扰,符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且原告主张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黄某立即停止散播原告周某的不雅照,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记者 唐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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