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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摔伤 包工头无资质承揽工程无过错仍须赔偿

2015年12月24日 14: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包工头无资质承揽工程无过错仍须赔偿

  中新网连城12月24日电 (陈立烽 陈春生)四川民工刘某在室外装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伤。为此,伤者与包工头及房主之间就赔偿问题发生纠葛而导致诉讼。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包工头王某和房东张某按过错责任各自支付刘某医疗费及误工费1.6万余元和0.8万余元。

  张某新建的自建房需要装修,便请来某装潢公司的包工头王某。2015年5月,王某以个人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装修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承担张某的室内外全部装修工程。王某因此雇佣了同乡刘某等人为他打工。

  2015年7月11日,刘某在室外雨蓬架包边作业时,因为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设施,不慎从3米多高的二楼摔下,当即被送到连城县中医院救治,共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由于张某认为刘某摔伤,完全是王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刘某自身疏忽所致,张某不存在过错,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接受王某的指派,为王某打工,双方建立雇佣关系。刘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摔伤,王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室外雨蓬架包边工程不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内,但根据张某提供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全部工程,故对王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张某作为房主,虽然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故意加害行为,也不存在过失。但是,张某明知王某不具备装修资质,但仍与王某签订装修协议,张某应负有对施工方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虽然这一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也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刘某因在施工中未注意人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

  法院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认王、张、刘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为60%、30%和10%。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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