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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原区长王洪钟获刑14年 受贿1300余万元

2016年01月01日 03:2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门头沟区原区长王洪钟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公司或个人索取或收受现金、房产和手表等财物共计1300余万元。此外,他还违规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2086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洪钟有期徒刑14年。

  今年50岁的王洪钟是中央巡视组在京第一轮巡视后落马的首位正局级官员。王洪钟曾任房山区副区长等职,2000年调任密云县县长,后升任县委书记。2003年,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10年3月调任门头沟区委副书记、代区长,5个月后当选区长。

  据指控,王洪钟于200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密云县人民政府县长、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区长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李某等8人任职公司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房产、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16万余元。

  此外,王洪钟还在担任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2086万余元。2014年11月26日,王洪钟被查获,受贿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检方认为,王洪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洪钟当庭认可受贿,但否认索贿,并称有的钱捐给了寺庙。对滥用职权指控则不认可,称拆除决定多次在区长办公会上通过并经过区委同意,并非个人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指控罪名成立,但王洪钟的受贿金额为1300余万元。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洪钟13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3年,决定执行14年,罚金13万元。王洪钟的辩护律师表示,王洪钟对是否上诉尚在考虑之中。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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