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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3) 查看下一页

2016年02月05日 19:4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人)。

  (60)冷连松,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对物流管理科督促指导不力,对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瑞海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1)王新虎,群众,天津海关技术处防伪检查科科长。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设立决定书前违反程序对该公司地磅进行验收,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2)杨卉,群众,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审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3)孙阳,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4)高斌,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5)张勇,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6)胡健彪,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核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7)杨津哲,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变更面积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问题处理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此外,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海关监管场所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新港海关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违规审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鉴于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人)。

  (68)高怀友,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69)肖映红,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1)邓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站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72)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内设职能部门和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3)杨文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书记、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为瑞海公司违规出具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报告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4)顾国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5)陈德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6)申林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书记、第一分局主任科员,2014年10月至今借调至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持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7)于洪江,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8)杨生军,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9)李敬,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协调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知晓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进一步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0)李鹏,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常务副站长。工作失职,未正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查验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人)。

  (81)高家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督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打击治理瑞海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2)王强,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处处长。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3)张杰荪,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副处长。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不力,未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任务部署,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4)于学民,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病休。对分管部门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5)王凤山,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4年4月病休。在落实2013年“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塘沽分局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86)仝聚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任该局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副处长期间,在“打非治违”等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指导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7)崔建平,中共党员,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办公室主任。对该站工作人员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8)李莹,群众,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副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办公室副主任。在对瑞海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未查验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及相关证照,未能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行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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