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未系安全带“飞出”座位受伤 乘客自担责10%

2016年02月17日 18: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杭2月17日电 (陈立烽 袁英)乘车需系好安全带,这是众所周知的交通安全知识,但有些乘客总抱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自己受伤还需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7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乘客赖某未系安全带因路途颠簸抛离座位受伤,诉告客运公司。上杭法院判决客运公司承担90%责任,赔偿原告赖某损失80971.64元,赖某自行承担10%责任。

  2015年5月9日18时许,赖某乘坐被告中型客车返家,期间未系安全带,客车行驶至才民村路段时,路面不平,引起车辆颠簸致赖某抛离座位,造成胸12锥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交通十级伤残。客运公司认为赖某受伤是由于未系安全带造成,属于自身过错,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赖某购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客运公司未告知乘客系好安全带、也未检查赖某是否系好安全带,其驾驶人员在行驶途中亦未尽谨慎驾驶义务,违反双方的约定,造成赖某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赖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乘车期间应系安全带但却未系,对自身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自身损失的10%。判决后双方服判,均未上诉。(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