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交通事故伤人垫款不必纠结 法官:留存医疗收据

2016年03月02日 11:29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交通事故伤人 垫款不必纠结

  法官:留存相关医疗收据便于日后理赔

  交通事故一般多发生在素不相识的人之间,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作为机动车一方,最纠结的就是要不要给伤者垫付费用。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帮助当事人索回了垫付钱款。法官提示,法律层面不仅鼓励当事人垫付费用,且此行为有助于双方化解矛盾。

  案情:当事人垫款获法院支持

  2013年6月18日,海淀区闵庄路闵庄南路北口,李先生驾驶大货车与徐先生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徐先生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李先生为徐先生垫付了20余万元医疗费及6000元护理费。由于李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对徐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没有异议,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他为徐先生垫付的费用,也应该有个说法。“万一对方以后不配合理赔,这些钱总不能让我个人承担吧。”李先生认为,他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也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保险公司对此却不认同,指出应该由李先生另行到保险公司理赔。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负有抢救伤者的义务,而且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一并审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一次性纠纷解决方案。本案中,李先生履行了抢救伤者的义务,并为伤者垫付救治费,为鼓励机动车一方在事发后积极垫付费用救治伤者的行为,法院将李先生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最后,法院不但判决保险公司向伤者支付赔偿金27万余元,同时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李先生支付垫付款20余万元。

  法官提示:法律保护垫付行为

  法官表示,积极为伤者垫付费用不但是事故责任方的道德义务,也有利于平息伤者被撞伤之后产生的怨气怒气,有助于双方之间达成和解,而且在法律层面,对此行为法院也一直持鼓励支持态度。法官提示,大家不必为垫钱一事纠结,但有些事项需注意。首先,垫付费用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保存好支付凭证,比如要求伤者一方出具收条或留存银行转账凭证,留存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或押金收据等,便于以后准确核算各方支出的金额。其次,如果双方未取得足够互信,可以直接将费用支付给伤者就诊的正规医院,从而避免大额现金的交接。最后,双方可以相互配合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如果确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垫付费用一方可要求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垫付的费用进行一并处理。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编辑:王忠会】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