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多名法学专家在京探讨制止“诋毁新技术”

2016年03月20日 17: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3月20日电 (记者 杜燕) 仿冒、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限制竞争……进入技术创新的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呈现出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性强等一些新的特点。今天,来自法学界的专家们汇聚北京探讨如何有效制止针对新技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在“诋毁新技术与不正当竞争”法律研讨会上表示,诋毁新技术,实质上是商业诋毁,其目的就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手段是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事实,后果是导致竞争对手的市场商誉贬损,客户评价的降低,最终导致其销售份额的萎缩、减少。他认为,判断诋毁新技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更多地从排挤竞争对手和获取市场份额角度考察。

  什么情况下是对某项新技术构成了诋毁?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教授表示,要对诋毁新技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区别科学探讨、科学批评。总体看,认定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符合三个条件:责任主体应限于法人;存在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获取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或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欢庆也认为要持审慎态度。他称,诋毁新技术到底有没有必要成为新的类型,这个在理论上有考虑的必要。他指出,没有新的特点和新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按照传统的商业诋毁来处理的时候,关键问题是在认定过程中间有没有商业诋毁行为、有没有对虚假宣传、有没有恶意来诋毁竞争者的商誉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吴宏伟表示,如果对于新技术构成虚假,一定是诋毁。谈到有效制止诋毁新技术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他建议要加大行政责任,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