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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车辆被砸 酒店只担三成责

2016年04月13日 13:17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罗某自驾旅游入住一家酒店,并按照酒店人员的指示将车停放在酒店后面的免费停车场内。第二天,罗某准备离店时发现车窗被人为破坏。罗某认为酒店存在过失多次与酒店交涉,但酒店称只负责提供住宿,没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而且停车场是免费的,罗某的车辆是受到第三人损坏,应该报警寻求索赔。无奈,罗某将酒店诉至法院。

  停车场管理纰漏酒店有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酒店处进行了住宿等消费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场虽然免费,但罗某按照酒店人员的指示停放车辆,对其所驾驶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酒店所提供服务之附随义务。导致罗某车辆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因此罗某要求酒店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但其车辆遭到损坏并非完全出于偶然,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纰漏和盲区,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据此,法院酌定酒店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罗某三千余元经济损失。

  承担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

  为什么酒店只担三成责?因为酒店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二者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安保义务人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乃是一种替代责任,其理论基础是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也有别于按份责任。这意味着,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酒店安保义务有“合理限度范围”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负有创造安全活动环境、消除或防范不安全因素、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法条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安全隐患、涉及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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