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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还撕法院封条 厦门一公司总经理被拘留

2016年04月15日 11:11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 

  东南网4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拖欠工人工资,还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机器设备,但是,该公司总经理却擅自撕毁法院封条。近日,擅自撕毁封条的总经理林某付出了代价,他被集美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此前,厦门某眼镜公司拖欠杨先生等14名工人工资,杨先生等14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眼镜公司应支付杨先生等14名工人工资共计10万余元。

  但是,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厦门某眼镜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杨先生等14名工人无奈之下,只好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集美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眼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告知书,责令眼镜公司立即向杨先生等工人支付全部工资,但该公司拒不履行。鉴于眼镜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集美法院执行干警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全部工资,否则将依法对上述机器设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然而,就在法院查封期间,该公司不但未支付全部工资,公司总经理林某甚至还擅自撕毁了法院查封的封条。

  集美法院得知该情况后,前往现场查看,并立即传唤公司总经理林某,林总经理对自己撕毁封条的行为供认不讳。鉴于林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

  不过,在司法拘留期间,林总经理被拘五天后承认并改正了错误。目前,该公司已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

  妨碍法院执行,应当承担刑责

  法官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查封标志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该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厦门某眼镜公司不但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而且该公司总经理林某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已严重妨碍法院执行,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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