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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载客三轮追尾电动车致行人死亡 车主获刑

2016年04月19日 1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光山4月19日电(记者 周小云)电动三轮车看似方便快捷,但却存在巨大隐患。19日,河南光山县法院消息称,该院审理了一起载客电动三轮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并追尾二轮电动车,导致行人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通报称,2015年9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拉人时,撞上前方卢某骑行的二轮电瓶车尾部,电动三轮车失控后继续前行,又撞上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胡某,致两车受损及胡某受伤。随后宋某将胡某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死亡后,宋某又随同胡某的亲属一起将胡某的尸体送回胡某家中,并在其家中等候处理。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宋某到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侦查阶段,宋某亲属通过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先行赔付了胡某亲属20000元。在审理过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已付20000元外,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宋某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候处理,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宋某亲属积极赔偿胡某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且宋某系初犯,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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