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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规定饭店收取开瓶费罚款5000元

2016年04月19日 17:4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沈阳4月19日专电(记者范春生)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通过《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餐饮领域的“霸王条款”首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同时规定收取开瓶费等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根据这部条例的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另外,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公司的服务。

  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条例首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与此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据悉,《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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