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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 考官两次询问后承认代考

2016年04月20日 02:2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新华社重庆4月19日专电(记者 陈国洲)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重庆市检察机关近日对在今年初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请人替自己考试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请人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纳入刑法追责后,重庆公诉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一高校考场内的监考老师发现,在政治经济学科目考试过程中,一名考生的证件照片和她本人的样子有些出入,而且考生在考试中神情紧张,始终不敢抬头。两次询问后,考生终于承认自己是替考者,随后警方立即控制了该考生。

  据检方调查,替考者小丹和被替者李婷是好朋友,为了今后事业上有发展空间,28岁的李婷报了全国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顺利通过,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目,考了两次都失败了,于是李婷请求好友小丹帮忙替考,小丹碍于情面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任何酬劳。随后,小丹使用李婷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替其参加政治经济学的考试。

  本案中全国成人自考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小丹和李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鉴于小丹作案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的情节,检察院多方考虑权衡后,对替考者小丹做微罪不诉处理,但对请人替考的李婷,依法提起了公诉。

  ■法官释法

  以为帮朋友 实际是犯罪

  审理此案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光明说,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其中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也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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