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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判决容易执行难 探望指数标准待明确

2016年04月25日 16:59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 

  案件前言

  自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常回家看看”入法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笔者通过调查合肥市多家法院获悉,“常回家看看”入法,让“孝”变成了更具体、更直观的存在,但判决后的“执行难”尴尬却难以避免。

  安徽首案:

  老太起诉养女,要求其“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安徽首案于2013年7月4日在淮南市凤台县法院和谐结案。凤台县的张老太(化姓)起诉养女陈某(化名),要求她不仅要赡养自己,还要常回家看看。

  据了解,张老太没有孩子,年轻时收养了陈某。陈某在合肥打工,一直对她挺孝顺的。但是在一次因家务事引发争吵后,赌气离家的陈某便对张老太不闻不问了。

  面对养女的赌气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张老太不仅生活困难,而且饱受疾病之苦,在精神上也非常孤独。张老太遂前往法院起诉养女陈某,要求法官判令陈某不仅要赡养自己,还要常回家看望自己。

  陈某从法官口中得知张老太的想法后,也倒起了苦水。她表示自己没什么文化,只能靠打工维持生活。经常回家看望老人,不论是金钱上还是时间上,都不太现实,另外单位也不允许经常请假。

  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陈某认识到了“父母并不在乎儿女给自己多少物质上的帮助,但是一句关心、一个电话对父母来说,往往价超万金”的道理,她表示不管怎样困难,都会经常回家看望母亲。最终,母女俩和好如初。

  现状:

  案件虽不多,“执行难”尴尬难免

  笔者从合肥市多家法院获悉,目前,起诉要求“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不算多,但判决后的“执行难”尴尬却难避免。据悉,虽然法院在法律文书上要求子女经常探望父母,给予老人精神慰藉,但对于“经常”如何界定等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法院的判决文书下达后,如果子女不买账,判决也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

  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的案件通常由两种原因造成:一种是子女客观上确实存在无暇“常回家看看”的困难,比如忙于工作等。另一种则是主观上父母和子女存在矛盾,“常回家看看”案件的执行难大多体现在后一种。

  “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宋法官说,法官根据法律作出子女应当探望父母的判决不难,但很难确保判决能保质保量地执行下去。

  建议:

  明确“探望指数”标准,确保探望质量

  据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逐步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人,这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孝”,使得老人关于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规定虽好,但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此外,法院判决要求子女必须探望老人,可实际上子女压根没法履行。据了解,肥西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便遇到一些子女表示,对老人要求“常回家看看”的诉求表示理解,但自己在外打工,客观上根本没有相应的时间“常回家看看”。

  对此,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表示,目前针对子女探望老人次数的问题,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判决中,法官通常会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子女的探望次数。

  “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及在外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存在着如何界定‘关心精神需求’以及问候没有标准等问题。”童广飞说,在以往的诉讼中,也多次出现过老人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案例,为了不让司法程序成为亲情的“终结者”,不仅需要法官们在处理案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审判技巧“解开心结”,他还建议应明确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探望指数”评判标准。 程磊 张昭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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