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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争议案打到最高法 庭上辩论持续4小时

2016年04月26日 14: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视频:最高法公开审理“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  来源:央视网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图为庭审现场。张尼 摄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图为庭审现场。张尼 摄

  中新网北京4月26日电(张尼)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但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4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中新网记者了解到,此次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4个小时的庭审时间里,各方围绕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争议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迈克尔•乔丹方面认为,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乔丹公司”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能够指向迈克尔•乔丹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其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具有攀附迈克尔•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

  迈克尔•乔丹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作出的裁定,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裁定。

  而乔丹公司方面则认为,乔丹和拼音乔丹并非申请人的姓名权客体,申请人是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和拼音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并请求驳回再审,维持原审判决。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完)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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