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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境外自驾游遇车祸 法院认定司机担责八成

2016年05月03日 14:50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朱瑞 谢雯

  2014年春节前夕,朱先生夫妇和亲友一起出国自驾旅游,未曾料想亲友驾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朱先生夫妇受伤入院。回国后,朱先生夫妇将同行的驾驶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驾驶员被判承担80%的责任,赔偿朱先生夫妇41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朱先生夫妇与亲戚郝先生夫妇结伴至澳大利亚自驾游,朱先生和郝先生轮流开车。旅途某天中午,郝先生驾驶车辆沿公路行驶,在越过双白线准备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车辆撞上了路旁路堤,导致朱先生夫妇受伤入院。

  后经鉴定,朱先生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根据澳大利亚当地警察局交通事故的报告,此次事故的起因是郝先生试图超车,未能保持在双实线左侧行驶,被罚款198澳元。朱夫妇认为驾驶员郝先生应该承担全责。回国后,朱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郝先生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4万余元。

  郝先生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认为当时四人结伴出游,等于合伙组织,郝先生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只同意承担25%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先生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而上海一中院认为,此次意外事故的争议焦点在于郝先生的责任程度。最终,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定由朱先生本人自担20%的责任,以维护双方利益,也借此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郝先生的责任程度?

  答:首先,郝先生主观上尚无违章故意,澳洲驾驶习惯靠左,加之路况不熟等原因,双方对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责任承担的风险都应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朱先生损失的填平,尚有所投商业险可予以理赔。鉴于朱先生自身应预见境外自驾存在的风险而未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也应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部分事故责任。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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