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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建造师证未获租金 告上法庭被判协议无效

2016年05月04日 10:3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赔了证件又折了“租金” 他竟上法庭索取

  “出租”建造师证行为不合法,法院判定双方协议无效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彩云)张某通过努力考取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租”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可某建筑公司用了他的证后,并未如约支付“租金”。于是,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的“出租”行为不合法,双方的协议无效。

  2013年,张某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考取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证有了,可张某并未从事建造工作。为了不让自己辛苦考来的证闲置,2014年,张某与南宁市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己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挂靠该公司,该公司有权使用该证,张某不用到该公司上班,该公司还许诺每年支付给张某5000元,使用期限为1年。按照约定,张某将证件交该公司使用了1年,可是,该公司并没有如期归还张某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张某多次要求该公司支付使用费或返还证件,该公司一直不予理睬。为了维权,张某将该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使用费和违约金。对张某的起诉,该公司未予理睬。

  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是挂靠协议,他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协议的实质是变相出租注册建造师资格证的合同。依据《中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协议,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遂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张某这种“挂靠”证件的行为,在建筑、评估等行业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一定资质,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会选择“挂靠”证件凑数。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这种“挂靠”实质是“出租”行为,法律上并不认可,一旦产生纠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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