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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电量曝光 休假“通知”造假

2016年05月05日 14:1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员工去公司途中遇交通事故 工伤争议焦点是当天究竟是上班还是调休

  文/广州日报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钟春连

  2014年12月5日19时10分,大大公司(化名)员工方某从其居住的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一出租屋骑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5年6月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大大公司以发生事故日不是上班时间为由拒不认定为工伤。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方某系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班途中骑车遇交通事故受伤

  方某于2013年5月入职大大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工作时间白班为7时30分至19时30分,夜班为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方某租住在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一出租房内。

  2014年12月5日19时10分左右,他骑自行车从居住地前往大大公司上班,途经中山市南头镇东福路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中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5年1月30日,方某就其受到的伤害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并核实相关证据,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工伤决定。

  大大公司:方某当日没有上班

  对于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大大公司并不认可,并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随后,大大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方某不是在上班时间受伤。方某2014年12月5日没有上班。

  另关于工伤认定期间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于2014年12月5日,市人社局于2015年6月向大大公司的员工进行询问,其中员工王某略、王某军、徐某均不记得当日是否上班,但员工林某在笔录中提到当日有上班,但大大公司认为,时间已过去6个月,林某如何记得当日有无上班呢?因此,大大公司诉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符合3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破绽——

  经审理查明,大大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向市人社局提供其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的通知。该通知上写:由于客户的计划的调整,本周我们公司的休息时间调整为12月5日与6日休息,7日正式上班,请全体员工知会。

  市人社局向中山市供电局调取大大公司2014年12月的用电记录。该记录显示大大公司日最大功率除12月7日为1.88kw外,其余时间均超过100 kw。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系大大公司的员工,且其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市第二人民法院行政庭黄好娇法官分析指出,针对本案而言,根据工伤认定的规定,方某认定工伤需具备3个条件,第一是上下班途中;第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第三是在该事故中,伤者应为非主要责任人。另外,认定工伤的依据还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文书。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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