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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微信负责人造谣“拆房致灭门惨案” 获刑2年

2016年05月09日 13:2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 

  中安在线讯据阜阳新闻网报道,如今,网上的信息量相当大。一条微博、微信动辄有几万的点击量。但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这就让别有用心发布虚假信息的人“钻了空子”,但终究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日前,经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审理,“阜南拆房致7人死亡”传谣者曾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5年10月,一则“有图有真相”的网络消息,迅速被传播并蔓延开来。

  这则消息的内容为:“安徽阜南县苗集镇发生一起因拆房引起的纠纷,一家人被另一家人找来县城小混混打死了全家七口,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视频中,一女子嚎啕大哭,引来一些网友评论:此事属于“灭门惨案”。

  发布这则消息的曾某,是广东省惠东县惠东直达号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运作。据她回忆,2015年10月24日13时,在公司内部群中,负责人徐某某从他人处接到一段视频并转发,附文字内容描述称,视频系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命案,造成七人死亡的惨剧。

  由于怀疑该视频的真实性,曾某在网上进行了搜索,得知该视频实为河南村民下山烧香时,遭车祸7死3伤的交通事故现场。但为了提高公众号的阅读量,她还是将该视频截图并编辑文字,上传至公众号。

  截至10月25日,该视频的点击量已突破10万,曾某也被领导通过微信发送50元红包予以奖励。阜南县在外打工的不少农民工致电相关部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质疑社会安全的保障问题。

  阜南县公安部门调查后,发现该视频与阜南县无关,随后在官方微博上进行辟谣。直到接到阜南公安机关的警告电话,曾某才删除了该条虚假信息,并通过公众号发布辟谣文章。

  11月2日,曾某被押解到阜阳,并以涉嫌散布谣言、寻衅滋事为由被刑事拘留。

  2016年2月25日,阜南县检察院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曾某明知编造的是虚假警情,仍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受刑事处罚。

  曾某在庭审时辩称,她所发视频系徐某某安排,没人告知她视频的真实事件是交通事故,更没有为了提高收入而博取信息点击量。而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则表示,他转发视频至内部群中,只是供相关编辑参考,对于频真假并不知情。他没有安排曾某转发,也没有收到曾某的预览审核,直到该条信息收到众多网友评论以后,他才得知此事。

  经法院调查取证,曾某的辩解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包括事发时与同事之间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均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有自首情节,其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辩护意见,法院同样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该虚假信息阅读量达10万余次,给不明真相的网友带来恐慌,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曾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判处她有期徒刑两年。

  按照2013年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为何曾某犯的不是寻衅滋事罪而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因为,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而修订的刑法也认为是犯罪,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曾某所犯的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该案检察官解释,以往对待这类情况最多是治安处罚,由于制造谣言后受惩治的成本太低,制造者对此不以为然,更是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使得不实信息散布不能得到遏止。修正案的实施,能更好地约束网友行为。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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