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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夜打黑车声称丢戒指 带人殴打司机抢5千

2016年05月09日 16:0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 闫某半夜乘坐黑车,以自己的戒指脱落在车上为由,对黑车司机朱某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并当晚从朱某手中“拿”走5000元。

  一个多月后的凌晨,闫某又因喝醉滋事将人打伤,被民警当场抓获,抢劫一事“东窗事发”。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9000元。

  指控 伙同他人抢劫黑车司机 一个月后又酒后滋事

  2012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闫某乘坐朱某驾驶的起亚牌小汽车,从石景山体育场行驶至苹果园附近时,以在车上丢了戒指为由,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对司机朱某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强行向其索要财物,朱某向其交付了5000元,随后报案。

  朱某双眼顿挫伤,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右眼眼肌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2012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闫某又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石景山区西黄村一家驴肉火烧店内,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伞某等三人。致使其中一人掌骨基底骨折,软组织挫伤,另一人头皮裂伤4厘米。经周围围观群众报警,闫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时,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以及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闫某辩解称,他没有当场劫取钱财,是被害人朱某自愿给付的,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同意赔偿因其行为给朱某和伞某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据闫某此前供述,事发当夜,他和朋友打了一辆黑车,路上,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他发现手上的戒指没有了,于是就问司机朱某,“他说没看见还骂了我一句”。

  闫某很生气,用拳头打了朱某的胸部,朱某又说他好像听到戒指掉在车里的声音了,“我就对他说,把戒指拿出来就没事儿了。”朱某停了车找戒指,过了一会儿朱某说没找到,闫某用脚踹了他两下,朱某表示不行就赔5000元,闫某同意了。

  闫某称,朱某开车带他们到刘娘府去取钱,但那里没有银行,朋友提醒他说朱某在骗他们,然后闫某又踹了他两腿。随后朱某的亲戚赶来一同取钱,闫某用手机打开录音功能,让朱某自称愿赔钱。朱某一共交给他5300元,他将其中300元退了回去。

  受害者 对方暴力威胁 还逼自己录音放弃追责

  朱某称,事发当天坐在副驾驶座位的男子以车费过高为由打他,他停车后,车上的三个男子把他从驾驶室拉出来拳打脚踢。

  随后,坐在副驾驶座位的男子说自己的戒指丢了,朱某在车上没有找到,又挨了几下,没办法,就给亲戚打电话借钱,“他们抢了我的车钥匙,把我带到汽车的后排,还用言语威胁,继续跟我要钱。”

  朱某说,坐在副驾驶的那名男子让自己带着他们去取钱,自己分三次从银行ATM机上取了2500元。亲戚来了后,“丢戒指”的男子捡起路边一块砖头打了朱某的胸口,紧接着还要打他。无奈之下,亲戚取了3000元回来,一共给了5500元。

  男子对他说,丢失的戒指价值6000元,还差他500元,并逼着朱某用他手机录音,称不追究他们的责任,然后一行人就跑了。

  判决 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其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闫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亦会予以考虑。

  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闫某对于自己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审查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石景山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9000元。

  文/记者 唐宁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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