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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醉酒骑车死亡 全体饮酒人员共同赔偿

2016年05月11日 09:40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 

  西部网讯(通讯员 赫永梅)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或者亲朋好友相聚不免会多喝几杯,少量饮酒对身体有益,但若饮酒过度,就会乐极生悲,酿成悲剧。

  2016年5月1日,在渭南市高新区某单位上班的杨某刚下班,便和朋友商量着出去吃顿饭喝点酒小聚一下,谁知这一顿饭竟是他人生中的最后一顿饭。

  2016年5月3日,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崇业路派出所接高新区某单位报警称,有人在单位门口闹事,请求民警帮忙,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原来是该单位员工杨某2016年5月1日下午下班后和同事赵某、李某、王某、孙某出去吃饭,期间杨某和朋友边吃边聊共喝了两三瓶白酒,饭后五人看时间还早又去唱歌,在KTV几人还喝了些啤酒,饭局持续了近7个小时,直到2016年5月2日凌晨2点左右几人才玩尽兴,见杨某喝的较多同事赵某将杨某送回了其租住的房子。谁知,回到家后杨某的妻子看杨某喝了酒又回来的晚便发了几句牢骚,两人顶了几句嘴,杨某的妻子便摔门而去,见到妻子深更半夜出去,杨某赶紧骑摩托车出门去追,谁知刚骑到村口便撞上了电线杆,当场死亡。杨某的家人为了得到补偿金所以在杨某单位门口闹事。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崇业路派出所民警首先安抚当事人家属,让其冷静情绪,其次建议杨某家人对杨某因饮酒导致死亡的参与度做出司法鉴定。通过鉴定,被鉴定人杨某的死亡原因与饮酒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80%左右。

  鉴定结果出来后,崇业路派出所民警将三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了调解,首先,民警告知杨某家属,杨某属下班后出的事故,不属于工伤,故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民警告知赵某、李某、王某、孙某等人,喝酒期间几人相互之间未善意劝阻,但也未逼迫杨某一定要喝,杨某饮酒过量,导致在骑车过程中摔倒不治身亡,对此参与喝酒者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死者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知自己的酒量,故杨某对自己因此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实际情况崇业路派出所民警建议一同喝酒的赵某、李某、王某、孙某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当日,因双方对相关责任归属各执一词,赔偿金额互不认可,死者家属也没有人表态,致使调解工作一度搁置。死者家属当时同意将死者遗体进行安葬,事后再谈赔偿。

  2016年5月10日下午,在崇业路派出所的再次调解之下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赵某、李某、王某、孙某等人一次性各赔偿死者家属一万元;死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单位及赵某、李某、王某、孙某等人闹事,双方保持诉讼权利。经过一周的耐心调解处理,一场因喝酒死亡而引发的矛盾,终于圆满化解。

  在此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时,应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如果明知过量饮酒有损健康,仍不加劝阻,或者违背其意愿强劝其饮酒造成饮酒者重伤或死亡的,共同喝酒的人都有承担赔偿的义务。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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