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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元诉讼背后藏“猫腻” 双方各被罚款50万

2016年05月11日 10:5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郭山泽/漫画

  案件双方当事人暗度陈仓,而真正的受害方乔某却被置之案外。乔某得知后几乎绝望,立即从600公里外的保山市来到昆明,走进云南省检察院控告举报。一个令人震惊的虚假诉讼案逐渐浮出水面。

  假意高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若不是检察机关的及时监督,我的损失不可估量,或许我会被逼上绝路。”乔某感慨道。作为保山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乔某拥有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底,因经营需要,他计划转让这块土地使用权,当时市场价约1.4亿元。

  昆明商人曾庆文经营了包括房地产在内的数个公司。“但这些公司大多数都负债累累。”云南省检察院民行处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在得知乔某欲转让土地的消息后,曾庆文假意表示愿意出资1.7亿元购买,双方达成协议,以转让乔某的房地产公司股权为名买卖土地使用权,款项未付清前由乔某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曾庆文先支付7000万元款项,后提出无力支付尾款,要求以其开发的房屋楼盘进行抵押。

  “我们调查后发现,这些房屋存在多处瑕疵,根本无法买卖。”检察官介绍,房屋不仅被一房多卖,所附着的土地被抵押,并且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连房子和土地本身也因曾庆文与他人多项债务被法院查封。

  然而,乔某对这些却并不知情。经过折抵,房价款竟然还高出了地价尾款2200万余元,此时,曾庆文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要求先收回这笔差价款,乔某支付了这笔款项。

  这时,曾庆文开始摊牌,透露了房屋产权的部分真实情况,“房子还欠着政府的钱,交了这笔钱才能办理产权证。”曾庆文提出,需要乔某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进行借款。为便于操作,曾庆文进一步诱骗乔某同意其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乔某房地产公司控股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拥有了房地产公司90.91%的股份。

  设计两次虚假委托贷款

  成了大股东,曾庆文与自己的商业伙伴赵某合谋“借款”,不明真相的乔某“自愿”交出了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委托贷款,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土地可以贷款9000万元。

  第一次合同签订的借款金额为9000万元,借款时间为9个月。赵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房地产公司等4家关联公司操控款项,这9000万元经过了一系列流转,表面上借给了曾庆文,但款项在一天之内就回到了赵某控制的几家公司账户上。

  一切悄然发生,按照两人事先的谋划,9个月借款期限一到,赵某便以曾庆文无法偿还这笔款项为由提起诉讼,乔某的土地便顺理成章地到了赵某公司的名下。9个月后,这块土地经过评估涨至了2.2亿元,可以贷到1.2亿元。

  曾庆文和赵某不想损失3000万元,于是再次以上述手段进行借款,款项打给曾庆文的公司,在一天之内又悄悄转到赵某控制的公司账户上。

  2013年11月12日,在1.2亿元虚假委托贷款合同到期后,赵某控制的商贸公司以曾庆文的投资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和利息、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眼看着产权证还没办下来,乔某起了疑心,无意间得知了诉讼情况,便开始控告举报,律师建议他直接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控告和举报。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接访乔某后,案情引起该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省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进行调查。

  法院对诉讼双方各罚款50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立案之初,了解到赵某属于银行的大客户,稍有不慎,查账等调查措施便会泄露。当时,办案组以最快速度、用最短时间调阅了银行相关信息,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大约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认定该案构成虚假诉讼,及时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经审理,省高法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法院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移送保山市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也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建议书。

  其间,曾庆文突然死亡。2014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曾庆文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因其已经死亡,启动了没收其违法所得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起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2015年9月28日,赵某控制的商贸公司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办案检察官介绍,乔某知情后愤然再次向省检察院举报。最终,省高级法院裁定,对涉案的商贸公司和投资公司各罚款50万元,并驳回原告起诉。

  据办案检察官卢义颖介绍,“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屡有发生,严重侵害国家的正常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将此行为入罪,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肖凤珍 冯琳)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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