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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凤翔:对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05月12日 11:1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北京5月11日电(记者王地)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陕西省凤翔县检察院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今日依法向凤翔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凤翔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长青能化)长期违法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长青能化热电锅炉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凤翔环保分局遂向长青能化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随后又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1个月内整改到位。此后,凤翔县检察院发现长青能化仍然继续超标排放,遂向凤翔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认真履行对辖区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2016年1月4日,凤翔环保分局将案件相关情况函复检察机关称,已责令长青能化降低产量50%,减轻生产负荷50%,在限制生产期内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此后,长青能化限制了生产,但根据长青能化2016年3月27日提供的热电装置烟气烟尘监测数据报告,凤翔环保分局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3月27日,长青能化烟尘颗粒物排放依然超标。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凤翔环保分局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凤翔县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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