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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施工现场压路机碾死副段长 单位赔偿180万

2016年05月17日 15:28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单位赔偿180万,涉事司机获罪被谅解免刑罚

  中国甘肃网5月1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董子彪)压路机司机雷某某在碾压路面中,由于疏忽大意,将现场疏导交通的一人碾压致死,之后司机所在单位赔偿相关钱款。5月16日记者获悉,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依据案件实情以雷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雷某某系庆阳公路管理局西峰公路管理段(下称西峰公路段)工人。2015年3月28日西峰公路段对西峰区至镇原县的S318线公路路面开始进行维护施工时,雷某某驾驶单位的双钢轮压路机碾压路面。4月25日13时许,雷某某驾驶压路机在西峰区后官寨乡南佐村街道东西方向来回行驶碾压路面,这时从西面方向过来一辆红色翻斗车,西峰公路段副段长田某某从路的南侧跑到路面上向西招手阻拦翻斗车,雷某某由东向西倒退碾压作业时未发现田某某,将田某某碾压在车下,致田某某死亡。

  案发后,西峰公路段与被害人田某某亲属达成工亡事故赔偿协议,由公路段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9380元。田某某亲属承诺不再向雷某某提出赔偿要求,对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雷某某免予处罚。该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雷某某系企业、事业单位受雇用从事作业的职工,在驾驶压路机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致现场疏导交通的被害人田某某被碾压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雷某某的单位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雷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相关法规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其雇用单位对被害人田某某的损失已经全部赔偿,依情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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