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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卖掉的房 丈夫诉讼讨回

2016年05月18日 15:5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这是一起丈夫在婚内起诉妻子的案件。丈夫魏先生吃惊地发现:市值800万元的夫妻共同房产,也是他的唯一生活用房,居然被妻子任女士以不到100万元的价格擅自卖给了别人!在律师的帮助下,魏先生历经5次诉讼之后,法院终于认定任女士与张老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他最终讨回了自己唯一的生活用房。

  800万的房 竟以不足百万出售

  “这房子是在我父母的资助下,我们婚后共同购买的,面积200多平方米,登记在我妻子名下,我们俩共同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魏先生说,后来他们因感情不和分居。但令他没想到的是:2012年9月5日妻子突然还清上百万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登记;仅仅3天后,妻子未经他同意,就与买方张老太签订合同,这套市值至少800万元的房屋竟以不足百万元的低价出售了!而且双方当天就办理了过户手续。

  魏先生认为妻子的处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严重影响了本来就已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任女士向法院提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魏先生的离婚请求。

  但魏先生认为,妻子仅以不到市价的15%,就将夫妻共同房屋转让给他人,显属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013年4月,他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任女士与张老太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被告张老太称,因房屋登记在任女士名下,买房时不知涉及第三方魏先生的利益,房屋已交付并过户,她是善意购买人。张老太向法庭出示了她和任女士于2013年4月初签订的一份《确认书》,其中确定房屋总价款560万元。

  此案第一次一审,法院认定张老太以合理价格购买该房屋,主观上无恶意,属善意第三人,遂驳回魏先生的诉求。

  魏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原审法院确认张老太无主观恶意,合同合法有效,再次判决驳回魏先生的诉求。

  采信律师意见 合同终判无效

  于是,魏先生找到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周春梅律师求助。周律师仔细研究此案后,认为张老太存在与任女士恶意串通的行为,随后代理魏先生提起上诉。

  周春梅律师当庭提出了几个疑问。按照任女士的说法,她当时向张老太的儿子张先生借了141万元,用来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然后将房屋卖给了张老太。

  “张先生于2012年9月30日和31日共借给任女士141万,而任女士是在下月5日才向张先生出具了借条。试想,如果二人不认识,张先生怎么可能在一张借条都没有的情况下,借给一个陌生人141万元?”追问之下张老太承认任女士与张先生之前确实是相识的。

  此外,张老太向法院提交了8张支票,总金额为568万元,以证明她已向任女士支付了房款。但周春梅律师发现蹊跷之处:这些支票上的出票人却并非张老太,所谓的付款人竟是一家公司,收款人则是另两家公司。

  周律师指出:“经查询,张老太和任女士既非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三家公司的股东,与三家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对此张老太解释,她儿子张先生是付款那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儿子代她向任女士付了房款。任女士收到支票后,找到了另两家公司兑现。

  经法庭传唤,任女士到法院,表示她只与其中一家公司有关,而与另一家无关。周春梅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进行质疑: “第一家公司虽有出票行为,但收款人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人任女士,另两家公司的收款行为也不足以证明任女士收到了房款。这进一步说明,张老太并没有向任女士支付合理的对价,其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周律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2016年4月20日,二审法院确认,张老太与任女士存在损害魏先生利益的串通,判决张老太与任女士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确认书》无效。魏先生最终讨回了自己的唯一住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时间做了技术处理)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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