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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拟五年

2016年05月20日 16:1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强报道:欠缴税费、不良信贷履约记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中的失信信息,都将纳入公民个人不良公共信用信息。《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身份证是信用信息识别标识码,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

  身份证是信息标识码

  《办法》由佛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起草,5月18日至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佛山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则负责建设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基础设施。

  佛山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有关规章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佛山市信用目录对于自然人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标识码,对于商事主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标识码。

  禁采公民疾病等信息

  公民公共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等),良好信息(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警示信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信息;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中的失信信息;不良信贷、借贷履约记录,不良赊购履约记录等不良交易信息)。

  《办法》规定,禁止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指纹、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提供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按照《办法》,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的公共信用信息转为档案保存。除公安、国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特殊公务外,档案保存信息一般不接受其他查询。”

  向机构开放信用记录

  佛山市将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佛山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社会公开、授权查询等类别。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信用佛山网”向社会公示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记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佛山信用网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申请查询公共信用记录。

  不过,如果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属于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对授权查询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五年,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

  按照《办法》,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征信机构等专业机构开放查询共享公共信用记录,鼓励以上机构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积极使用公共信用记录。另外,《办法》还规定佛山各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

  有异议可书面申请更正

  组织和个人对系统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更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系统内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社会组织或个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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