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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地方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是纵容大恶

2016年05月27日 11: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2015年4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活动广场,1000余名未成年犯共同诵读《弟子规》等传统经典,他们列队整齐,抑扬顿挫。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中新网5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有的地方认为“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优秀品牌,发布典型案例。

  关于目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史卫忠提到,一是目前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给未检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中,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故意伤害(重伤)、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

  许多案件一经披露,即成为社会事件。这些都要求未检办案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的业务水平,更要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较高的社会工作能力。对此如何加以应对,需要认真研究思考。

  二是未检部门受案范围扩大到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办案机制和办案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此类案件的办理难度较大,不少是“零口供”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多疑难问题和影响案件质量的风险点,对未检部门原有的办案机制和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办案经验提出挑战。

  三是特殊司法理念与执法现实矛盾突出给未检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

  如有的地方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一些地方没有有效贯彻特殊制度,就案办案问题突出。

  四是从整体上看,未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国有独立编制未检机构的检察院不足1/3,且部分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人不专,未检人员兼职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未检干警不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背景,专业素养和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史卫忠指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为新的起点,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特殊要求,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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