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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存款被异地盗取 法院终审判决“错在银行”

2016年05月31日 11:2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拿到终审判决书后,为3万元存款奔走多年的市民蔡女士终于安心了。她1997年存入银行的3万元,2012年去取时才发现早就被人取走了,蔡女士遂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蔡女士存款,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裁定银行承担责任,支付蔡女士3万元存款及利息。

  案情

  3万元存款遭盗取

  存折上毫无痕迹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12月25日,蔡女士在耿家庄一家银行网点办理了存折储蓄业务,密印标志为加密,并于当日存入现金30000元。

  2012年6月,蔡女士取款时,发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零。后银行查询得知,该存款已于1997年12月30日13时2分56秒,在北京海淀区太平庄一网点被支取,但支取记录在蔡女士的存折上没有反映。截至2012年6月29日,蔡女士所持存折上的存款余额仍显示为30000元,亦未反映出异地取款的相关记录。嗣后,蔡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遂酿成纠纷。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7月9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对《活期储蓄存款凭单》和《活期储蓄取款凭单》是否系同一人所签、《活期储蓄存款凭单》和蔡女士起诉状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活期储蓄存款凭单》中‘蔡某某’签名笔迹,不是蔡某某书写。”

  2014年12月22日,银行又申请对《活期储蓄存款凭单》和《活期储蓄取款凭单》是否为蔡女士前夫所签写进行鉴定。经鉴定:“不是蔡女士前夫书写。”

  判决

  银行有过失赔付客户存款及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蔡女士于1997年12月在银行办理了存折并存入30000元,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该存款蔡女士不能正常支取,银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将存款被人取走的后果归咎于蔡女士泄漏密码等个人信息作为自己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在举证不能或不足的情况下是难以成立的。

  蔡女士、银行确认支取30000元存款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存折、密码,但30000元存款被取走未登记在蔡女士持有存折上的事实说明,银行在他人没有持存折这一充分必要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也准许他人取走存款。银行存在重大过失,与存款被取走的损失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据此,一审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蔡女士储蓄存款损失30000元及利息4414元;二、驳回原告蔡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银行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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