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积极赔偿 大学生驾车撞死人检方不起诉
自首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大学生驾车撞死人 检方不起诉
多彩贵州网讯 记者从贵州检察网获悉,近日,观山湖区检察院在办理在校大学生罗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注重法理与情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15年8月8日20时许,袁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北大梦想城(观山湖区辖区内)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搭乘孙某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20时40分,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同方向行驶而来,因罗某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撞上正在追尾事故现场后方设立警示标志的出租车乘坐人孙某某,孙某某因受撞击过重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案被依法移送观山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罗某系贵州某大学在校学生后,不仅综合考虑该案相关情况,还特别关注此次事故对罗某身心发展的影响,多次对罗某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同时,承办检察官还亲赴罗某学校了解其现实表现。据此得知,罗某在校期间表现优秀,为人诚恳正直,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该案审查过程中,罗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对自己的行为愧疚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真诚的悔罪态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罗某的谅解书,还与罗某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
最终,观山湖区检察院认为,罗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决定对罗某作不起诉处理。罗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他的关注和教育,人性化执法的处理决定给予他重新悔改的机会,让他可以继续在校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延伸阅读
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贵州商报 张伟娜 左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