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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购物卡诈骗 三被告人被判刑

2016年06月03日 16:0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林靖)很多人在地铁口、超市入口、商场收银台附近都遇到过被兜售各式折扣购物卡的情况。法官提醒:您购买时,很可能已陷入“复制购物卡骗局”,不仅无法获得优惠,还会遭受很大损失。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复制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王某和孙某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6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王某和孙某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李某原先经营回收购物卡的生意,认识王某后发现他能复制购物卡,就和他共同商定:由李某先到家乐福购物卡销售部门买真购物卡,再将卡交王某复制;之后,王某在网上寻找收卡人,相约以卡面值的九五折交易;对方拿到真卡、确认收到钱后,王某即刻通知李某,已等候在家乐福超市的李某迅速使用手里的复制卡内金额,购买苹果手机、黄金首饰等易变现物品,然后将这些物品卖掉获利,所得由二人平分。

  从去年1月至7月,两人及李某雇用的女销售员孙某在六里桥、魏公村、肖村地铁口附近作案4起,骗取购买者钱款。其中,李某诈骗金额3.4万余元,王某诈骗金额1.9万余元,孙某诈骗金额5000余元。被害人报警后,去年7月底李某和孙某在暂住地被抓获,李某协助警方将王某抓获。

  李某、王某和孙某当庭表示,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诈骗款项也已全部由家属退赔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三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结合三人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及李某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事实,最后作出上述判决。J151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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