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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五年 乌鲁木齐市危险驾驶行为仍多发

2016年06月11日 09:2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胡爱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情况:乌市两级法院5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861案2867人,因醉驾获刑的司机有2836人。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非国家公职人员因缺乏配套处罚措施,处罚力度相对偏弱,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类人群犯罪率、再犯率都比较高。

  危险驾驶案依旧高发

  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王斌介绍,“酒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今年已经是第五年。这五年来,乌鲁木齐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较法律实施前大幅下降,“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不过,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来看,乌市危险驾驶案件依旧呈高位递增趋势,这种行为并没有因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而彻底根除,依然呈现常发、高发、多发态势。

  2016年2月3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乌鲁木齐市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6年2月15日起,对该类案件的集中管辖事宜进行调整,分别由沙依巴克区法院和新市区法院按地域集中审理。

  从案件数量来看,五年来,乌市两级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因醉驾判处实刑(即拘役1至6个月)2719人,判处缓刑117人,免于刑事处罚31人。其中,公职人员29人,非公职人员2838人,再犯人数38人。

  王斌说,乌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酒驾案件中,酒驾数量仍呈增长趋势,在公布的5年醉驾数据中,从查处数量趋势分析,2012年酒驾数量增长了3倍,2013年至2014年又增长了近3倍,2015年较前一年度增长1.5倍。这一现象,催生了乌市对代驾需求的迅猛增长。

  王斌分析说,这些案件案发时间多集中在晚高峰以后至次日凌晨,主城区酒驾行为主要集中在商业、餐饮区附近的饭店酒店,区县酒驾主要集中在城区商业区路段、农家乐路段以及城郊接合区域。另外,公安机关依职权查获比重大,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查获的案件数约占80%,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案发的约占20%(包括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碰撞道路设施等),涉案车型以小型客车为主,中度醉酒者较多。同时,这类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案件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被处罚的“醉驾”人员大多数都能做到认罪悔罪,息诉服判率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即时赔偿及和解率高。自2011年5月1日至今,乌市中院受理的危险驾驶(二审)案件仅10件。

  非公职人员犯罪率高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晓介绍说,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年审结的753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含追逐竟驶2案)为例,国家公职人员仅6人,原因是国家公职人员如受到刑事处罚将面临失去公职的后果,因此公职人员对此更加心存敬畏之心。但是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如个体、经商等人员,缺乏配套处罚措施,处罚力度相对偏弱,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威慑力仍显不足,这类人群犯罪率、再犯率都比较高。

  刘晓说,绝大多数被处罚的醉驾人员,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仍心存侥幸,自恃反应快、技术高、自控能力强、车辆性能好,不会出问题,胆大妄为;有的自信距离近、路线熟、有规避办法,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警查到;有的认为被抓后“走路子”“托关系”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认为传统节日交警巡查频繁,平时则巡查较少,与交警打“游击战”;还有的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燃油、电动助力车不属于醉驾犯罪,实则不然。以上种种情形反映了“醉驾”人员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守法不自觉等问题。

  刘晓表示,目前,乌市整治醉驾案件主要依靠公安机关设卡巡查,仍属于随机和临时状态,并不能做到全天候全覆盖,容易助长醉驾人员的侥幸心理,也难以形成防控的长效机制。目前,要遏制醉驾行为,必须坚持全社会联动、综合治理、重点防控、形成合力。

  刘晓认为,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缺乏对醉酒驾驶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的认识,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缺乏对自己、对他人生命和健康负责的意识,导致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绝,反映出目前全社会和司法宣传交通安全责任意识的普及仍有“死角”和“漏洞”,良好的公共安全意识仍未成为部分公众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杜绝关系案金钱案

  王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乌市法院自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尤其在2015年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后,集中审判力量,优化人员配置,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审判流程,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政法机关无缝化配合,实现了“3+2+2”的联动机制。通过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既进行总体把握,又坚持个案分析,力求既公正公平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积极发挥案件的社会教育作用,产生“打击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不断增强全社会抵制危险驾驶的社会关注度和社会认同感。

  王斌表示,乌市两级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结此类案件,坚决杜绝关系案、说情案、金钱案,有效减少危险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数量,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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