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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大叔砸二百多万为女博士买房 同居却不结婚?

2016年06月16日 16:5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几年前,赵定鼎与章妍妍实通过征婚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发展到同居关系。其后因故赵定鼎与章妍妍双方分手,终止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赵定鼎为章妍妍母女两人垫付购房款、购房税款、旅游费等,共计270余万元。后来章妍妍母女仅返还了赵定鼎106万元,其余的近170万元拒不退还,赵定鼎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章妍妍母女二人告上了法庭。

  在征婚网站上相识,婚检后两人分了手

  经庭审质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明:现年49岁、已经离异的原告(二审上诉人,下同)赵定鼎与小他20岁的在读博士、被告章妍妍(二审被上诉人,下同)2012年下半年实名制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发展到同居关系,被告章岚岚(二审被上诉人,下同)为被告章妍妍之母。

  恋爱期间,原告赵定鼎为两被告章妍妍、章岚岚支付旅游费1万余元、储蓄卡消费取现等等。原告赵定鼎于2013年4月分两次为被告章岚岚购房支付购房款80万元和155万元,合计235万元;另支付购房税款14.88万元。原告赵定鼎与被告章妍妍于2014年3月做了婚前医学检查,后因故原告赵定鼎与被告章妍妍双方分手,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章岚岚垫付的购房款及代收的房租、押金、垫付的旅游费用等,遭到两名被告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主要争议有两个:一是原告为两被告垫付的购房定金、过户费用、代收租金、持卡消费取现、旅游费用是否属于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二是原告向两被告给付的购房款235万元及购房税款14.88万元是否属于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赠与以结婚为条件,没结成应返还买房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赵定鼎与被告章妍妍实名制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发展到同居关系,赵定鼎为维持与章妍妍的交往,给与章妍妍或为章妍妍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格的生活用品等,在情理之中。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赵定鼎请求章妍妍、章岚岚返还购房定金、过户费用、代收租金、持卡消费取现、旅游费用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赵定鼎与章妍妍恋爱期间,赵定鼎分两次为章妍妍支付的购房款235万元及购房税金14.88万元,系赵定鼎以达到与章妍妍结婚的目的而赠送给章岚岚的贵重或数额较大的财物,该赠与是以附带希望赵定鼎与章妍妍缔结婚姻关系而做出的,现赵定鼎与章妍妍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即赵定鼎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达到,赠与的条件未实现,赵定鼎请求返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赵定鼎认可两被告已返还106万元,故两被告章妍妍、章岚岚还应返还原告赵定鼎143万余元(235万元+14.88万元-106万元)。

  此案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赵定鼎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终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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