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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盗贼作案后留字条索要微信红包

2016年06月21日 13: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90后”盗贼作案后留字条索要微信红包
图为刘某某盗窃后留下的字条。 钟欣 摄
图为刘某某向受害人索要微信红包。 钟欣 摄
图为刘某某向受害人索要微信红包。 钟欣 摄

  中新网昆明6月21日电 云南一男子盗窃轿车内的物品后,竟给受害人留字条,要求支付“微信红包”,方能将被盗物品退回。记者21日从大理州弥渡县公安局获悉,该局已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今年4月以来,大理州弥渡县公安局弥城派出所先后接到数起群众报警,被害人称摆放在车内的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在车门未上锁时被盗。同时,小偷留下写有QQ号、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的字条,要求被害人支付“微信红包”,方能将被盗物品退回。

  接到报警后,弥城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案侦工作,并于5月初在弥城镇某宾馆内抓获嫌疑人刘某某(男,21岁,云南大姚人)。

图为刘某某向受害人索要微信红包。 钟欣 摄
图为刘某某向受害人索要微信红包。 钟欣 摄

  经审讯,刘某某交代了在弥城镇实施盗窃、敲诈勒索3起的违法事实。经查,4月18日刘某某窜至弥城镇某小学附近,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禹某某轿车内的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留下写有QQ号、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的字条。作案后,刘某某通过微信与失主禹某某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支付其200元“微信红包”,方能将被盗物品退回。最终,禹某某在支付了“微信红包”后拿回了被盗物品。4月27日、29日,刘某某先后盗窃失主洪某某、丁某某摆放在车内的财物后,又采取相同的作案方式,分别敲诈洪某某、丁某某600元钱。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第十六条的规定,弥城派出所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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