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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弥补城市光污染的法律真空

2016年07月05日 09: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 

  晚上睡觉的时候,广告牌灯光直射窗口,即使拉上窗帘也遮不住刺眼的光线,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类照明灯、LED显示屏等发光设施随处可见,针对光污染的投诉也随之增多。

  说到污染问题,很多人会第一时间想起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等,但是对光污染多数人可能还没有这种概念,甚至根本没有把城市夜空下强如白昼、五颜六色的灯光当成是一种污染,而只把其视为城市发展与文明的象征。但是对于那些正在遭受各种光污染折磨的人来说,他们早已深受其害而又无可奈何。

  国际上早有定论,把光污染视为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最新研究证明,如果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阳痿、月经不调、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非自然光还会抑制人体的免疫系统,影响激素的产生,破坏内分泌平衡。

  尽管近年来已经不断有人就城市光污染问题进行投诉,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但最后的结果却难以令人乐观。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最大原因,就是围绕光污染的治理,在当前的国家法律体系中仍旧处在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分别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但光污染却迟迟没有制定单行法,处理此类纠纷只能根据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物权法》及地方性法规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完善、不具体、不系统,因此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尴尬,难以有效性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居民就夜间广告牌带来的光污染问题向市政热线投诉,市政热线建议其找城管部门,而城管部门又说他们只管广告牌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管不了广告牌的光污染问题,因为国家法律对光污染问题根本就没有规定。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作为新型环境污染的光污染问题,就必须尽快弥补当前存在的法律真空,像水污染、大气污染一样,制定专门的《光污染防治法》。也可以先借鉴治理广场舞噪音扰民的问题来治理光污染,比如规定城市商业性光源到了晚上几点必须关闭,或者某个地方的光源亮度不能超过多少等等。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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