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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平校车翻车案4人被判赔86万

2016年07月08日 14: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记者马艳 通讯员黄文媚 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5·22”幼儿园校车翻车事故案民事赔偿纠纷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涉案4名被告人被判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共计86.7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刘某、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办园的资格情况下,在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违规经营一所幼儿园,购买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学生,并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梁某负责开车,安排幼儿园老师蒙某随车管理。其间,刘某夫妇没有对司机和随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接送车辆也没有进行定期安检、维护,而是使用核定载客11人的面包车长期超载该园学生,最终在2015年5月22日酿成两名幼童死亡,22名幼童受伤的事故,给23名受害者家属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7107万元。2015年12月4日,桂平市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

  对该案的民事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查证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4名被告人之间存在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大小,判令刘某夫妇、梁某和蒙某分别承担该起翻车事故的70%、25%和5%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应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60.6975万元、21.6777万元和4.3355万元,并判令4名被告人对赔付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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