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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男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被按“醉驾”处罚

2016年07月23日 1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7月23日电 (朱志庚 刘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经成了人们普遍遵守的常识,这里的车一般是指“机动车”。但是,徐州的一男子耍起了小聪明,喝酒后改骑电动车。7月23日上午,徐州市鼓楼交警大队向媒体通报,昨天下午,民警对一位醉酒后骑电动车的市民开出了徐州市“醉酒骑电动车”的首张罚单。

  当日下午17时左右,鼓楼大队一中队指导员柴田在解放路与淮海路交叉口执勤时,一辆骑电动车的男子走快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过来,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其拦下。当民警问其为什么走快车道时,男子解释称因为要着急接孩子,下次一定注意。考虑到男子态度比较良好,民警进行教育后,开具罚单。

  这时,民警发现男子面部通红,身上还有一股浓浓的酒味,怀疑男子饮酒不少,为了进一步核实,随后,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测,该男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竟然高达152毫克。按照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也将按照机动车标准,超过80mg/ml,就属于醉酒状态。

  当民警告知男子醉酒骑电动车也是违法的,需要处罚50元,男子十分惊讶,反问:“不是机动车饮酒才处罚吗,非机动车也处罚?民警耐心进行讲解,最终,该男子意识到事情的危害性,主动承认错误并接受了处理。

  原来驾驶人张某中午在户部山和朋友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一些酒。因孩子下午要上辅导班,所以张某骑电动车去堤北家里接孩子,眼看时间就要晚了,着急情况下,就走了快车道,没想到被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规定,对张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民警对其罚款50元。同时,对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快车道内行驶的行为,民警也对其罚款5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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